《企业录用残疾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残疾人群体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就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雇佣残疾人的成本,提高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工的积极性。
一、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具体规定是: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含1.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企业安置残疾人提供了多方面的税收优惠,这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还能够激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员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