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行贿60万升官后受贿667万:判12年,罚60万】!!!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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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
3、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4、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667.9万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7、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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