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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辞职跳槽遭新公司放鸽子获赔2.7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陈先生先后在电子邮件中收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及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中载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18000元,转正后月薪20000元”。
收到录用通知后不久,陈先生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在离职当天收到某公司发出的新员工入职指引。
半个月后,某公司告知陈先生,因集团各职能中心将面临大规模裁撤合并,其应聘的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陈先生无需入职,并建议其留任原单位或另找新工作。
陈先生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转正工资6万元及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00余元。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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