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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称:“钱粮出于田亩之中,火耗加于钱粮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来始有之。
2、火耗银又称耗羡,是明清于正规税粮或税金之外的一种一种附加税。“火耗”一词原本指零碎白银,经火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所生的损耗。
3、清承明制,官员的俸禄低微,正常的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一位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幕友师爷、门房仆役,都需官员自己出钱聘雇,因此额外的津贴是不得不然之事。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谕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规定,各行省转交至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元宝为一单位,因此行省衙门从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镕铸成合乎规格的五十两元宝,才能上缴。在镕铸过程中所损耗的银两,则称为火耗,通常这些火耗损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纳税人,且于缴纳之前附加于税款。
4、同治五年定远县县票加一五火耗银
5、明朝中期,火耗银为正税的20%-30%。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的火耗银一般达到了正税的三四成,最高的达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银,一般用于大小官员的职务消费、津补贴的发放。有的官员看出其中的破绽,从中大捞好处,大肆敛财。火耗银既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又滋生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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