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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在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这是英国宪法学家普莱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
3、 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4、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
5、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7、 2.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8、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9、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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