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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明确规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2、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
3、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
5、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
6、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7、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8、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9、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0、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11、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12、(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13、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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