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异同点解析》
在政府采购领域,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两种重要的采购方式。尽管这两种方式都是通过竞争来确定供应商或服务商,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一些区别。
一、定义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则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而竞争性磋商则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程序不同
竞争性谈判主要分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而竞争性磋商主要包括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虽然程序相似,但是竞争性磋商增加了“综合评分法”作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使得采购过程更加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虽然都属于竞争性采购方式,但在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意义。